一、运动员或运动团体
任何运动员或运动团体,必须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签有合同或约定参加在美举行的国际性体育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中之两个条件,方能被视为具有国际声誉:
1. 参加过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所进行的重要体育活动;
2. 参加过同某一国家队所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3. 参加过同美国大学体育队所进行的重要校园比赛;
4. 由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的官员或运动举办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该个人或团体所具有的国际声誉;
5. 证明该个人或团体具有国际水准;
6. 该个人或团体在重要体育活动中获得奖励。
二、国际著名演艺团体
国际著名演艺团体。任何演艺团体及其成员,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请P-1签证:
1. 定期正常演出活动至少超过1年;
2. 其固定的正式雇用时间必须至少达1年;
3. 该演出团体曾获得过重要的国际奖或者提名。如果未获得过重要国际奖,则需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三个条件: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具有重大意义或反映某个重大事件;
该团体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的出版物的评论;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系由著名的组织机构所主办或主持;
该团体因高票房率或高收视率而获得成功;
该团体与同行其他团体相比,系获高薪报酬的演出团体。
三、著名马戏团
在一个国家内,只要是全国著名的马戏团,即符合P-1申请资格,其成员也不受一年演出时间的限制。外国演艺团体要求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如果该团体系该国全国著名的演艺团体,但因下列因素减弱其国际认可或国际声誉,则可免除这一要求:
1. 该团体接触国际媒体的渠道有限;
2. 该团体同国际同类团体或行业在接触或交流上有客观困难;
3. 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4. 其他合理的原因。
一、运动员或运动团体
任何运动员或运动团体,必须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签有合同或约定参加在美举行的国际性体育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中之两个条件,方能被视为具有国际声誉:
1. 参加过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所进行的重要体育活动;
2. 参加过同某一国家队所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3. 参加过同美国大学体育队所进行的重要校园比赛;
4. 由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的官员或运动举办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该个人或团体所具有的国际声誉;
5. 证明该个人或团体具有国际水准;
6. 该个人或团体在重要体育活动中获得奖励。
二、国际著名演艺团体
国际著名演艺团体。任何演艺团体及其成员,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请P-1签证:
1. 定期正常演出活动至少超过1年;
2. 其固定的正式雇用时间必须至少达1年;
3. 该演出团体曾获得过重要的国际奖或者提名。如果未获得过重要国际奖,则需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三个条件: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具有重大意义或反映某个重大事件;
该团体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的出版物的评论;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系由著名的组织机构所主办或主持;
该团体因高票房率或高收视率而获得成功;
该团体与同行其他团体相比,系获高薪报酬的演出团体。
三、著名马戏团
在一个国家内,只要是全国著名的马戏团,即符合P-1申请资格,其成员也不受一年演出时间的限制。外国演艺团体要求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如果该团体系该国全国著名的演艺团体,但因下列因素减弱其国际认可或国际声誉,则可免除这一要求:
1. 该团体接触国际媒体的渠道有限;
2. 该团体同国际同类团体或行业在接触或交流上有客观困难;
3. 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4. 其他合理的原因。
雇主向移民局提出P-1签证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 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OP附表(O and P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2. 雇用合同。合同应说明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酬及有关福利。如果是流动性活动,还应提交日程表。
3. 如果申请人参加的是交流计划,则应提交有关计划的合同、协议、计划书或批准材料等文件。
4. 雇主信函。信函应当说明雇主的业务性质、需要雇用该外籍员工的活动或事件的性质,以及需要该外籍员工参加的原因,等等。
5. 由美国有关行业的团体、公会或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咨询书(Consultation Report)或书面意见。该咨询书或书面意见应当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声誉、所参加之活动的性质,以及没有或者难以找到合适的美国雇员来代替。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作为申请P-3签证的有力支持:
艺术家或者演艺人员,无论个人或者团队,以发展、诠释、表演、指导或者传授该民族独特或传统的民俗、文化、音乐、戏剧或者艺术表演为目的,赴美进行艺术表演或者展示;
艺术家或者演艺人员必须是赴美参加一项商业或者非商业的文化活动,参加该文化活动将有益于参加演出者对其所从事艺术的进一步理解或发展。
雇主向移民局提出P-1签证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 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及OP附表(O and P Classification Supplement)。
2. 雇用合同。合同应说明申请人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酬及有关福利。如果是流动性活动,还应提交日程表。
3. 如果申请人参加的是交流计划,则应提交有关计划的合同、协议、计划书或批准材料等文件。
4. 雇主信函。信函应当说明雇主的业务性质、需要雇用该外籍员工的活动或事件的性质,以及需要该外籍员工参加的原因,等等。
5. 由美国有关行业的团体、公会或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咨询书(Consultation Report)或书面意见。该咨询书或书面意见应当说明申请人所具有的声誉、所参加之活动的性质,以及没有或者难以找到合适的美国雇员来代替。
在提交申请时,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作为申请P-3签证的有力支持:
艺术家或者演艺人员,无论个人或者团队,以发展、诠释、表演、指导或者传授该民族独特或传统的民俗、文化、音乐、戏剧或者艺术表演为目的,赴美进行艺术表演或者展示;
艺术家或者演艺人员必须是赴美参加一项商业或者非商业的文化活动,参加该文化活动将有益于参加演出者对其所从事艺术的进一步理解或发展。
目标对象:各行业精英人士【教育、艺术、体育、商业、科学】
类别一:符合美国判定杰出人才的十项标准(十选三)
类别二:完全符合杰出人才类标准(世界范围内本领域顶尖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