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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答】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证据以及奖项要点

发布时间:2019-01-17 15:48作者:郭先生阅读:3556次

问:在EB-1A申请当中常常提到“雇佣信”,那雇佣信究竟是什么,是否是必须提交的呢? 


答:


“雇佣信”究竟是什么?

 

我们都知道,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是免劳工证的,同时不需要美国雇主。那么为什么很多案件我们还要提交一封美国雇主的“雇佣信”呢?其主要意义是为了证明申请者在未来获批EB-1A移民申请后有继续在美国从事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由于为了满足该项需求或在申请人便利的情况下,我们往往会提供“雇佣信”。

 

“雇佣信”是必需的吗?还有哪些形式可以体现出申请人有在美国继续从事本领域工作的意愿呢?

 

其实“雇佣信”并不是必要条件,但是一个非常有利的核心证据。一般来讲申请人如果不能很顺利的找到一名美国雇主为其提供“雇佣信”,那么我们也可以通过提供“合作协议”,“商业计划书”,“意向合作协议”,“工作具体计划书”等形式来体现,但是都要有明确的实施性和计划性,切忌泛泛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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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有一些团体奖,项目组奖或者单位奖,是否可以被采信为移民局认可的“奖项?


答:可以被采信,但是奖项是有证据效力级别的。总体来讲:
《个人奖项》(一级证据)
《团体奖项》申请人为主要成员并发挥关键作用(二级证据)
《团体奖项》申请人为普通成员(三级证据)
《个人奖项》例如该个人奖项为最佳男歌手,但申请人为男歌手所唱获奖单曲的词曲作者,则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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