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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证据—领导力解析

发布时间:2020-08-28 17:56作者:图姐阅读:2267次

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申请有十项证据标准,每项占的权重不一样。规定符合三条以上就可以申请,但并不是符合了三条就能得到批准。所以,申请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不能够一些无用的证明和证据去凑数,不然会被拒签。今天分享第八项也是在整个申请过程中占的权重比较大的一项,简称领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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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信誉卓越的组织或机构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

 

这一条件要求的重点,一是组织或机构属于信誉卓著、高声望的,二是申请受益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领导性或关键性的。这就要求呈请人提供的证据应该展示出所服务的组织具备杰出声誉或以往主办过声誉卓著的活动,申请受益人在其中不是辅助的角色,而是主要角色。

 

对于组织或机构是否属于声誉卓著,美国移民局不会根据其名称、成立时间、规模来判断是否为声誉卓著的组织,而是看本身所举办的活动、做出成绩及社会影响力,是否具备捉住的特性。呈请人如果主张满足这一条,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据可以包括组织机构的性质和章程、组织领导人、以往有影响力的事件、组织对社会做出的成绩贡献和媒体报道或其他一切可以支撑证明其“声誉卓著”性的材料。

 

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这一规定标准只是要求申请受益人或者发挥了领导性作用,或者发挥了关键性作用,并不是要求既发挥领导性有发挥关键性作用。所以申请者选择其中一个,集中证明就可以了。

 

对于领导性作用,提供的证据必须显示出申请受益人现在或过去是领导者,详尽的职务和职责描述可帮助审核者判定其所发挥的作用是否为领导性的。对关键性作用,提供的证据必须显示出申请受益人对所在组织或机构的活动已经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如果申请受益人的表现在上述活动中是重要的,就发挥作用而言,即使是支持性的角色,也可能会被认为是“关键性”的。

 

换句话说,对于“关键性作用“的认定,并不看申请受益人的职务名称,而是以他实际表现和发挥的作用来决定是否为关键性的,此外,你可以是直接受雇于该组织,也可以没有直接雇佣关系,只是作为独立顾问为其发挥关键性作用。

 

我们从一份证据材料中发现,美国移民局认为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不是在一个组织或公司里,应该是至少提供在两个组织、机构或公司里发挥这种作用的证据,我们又重新查阅了法规,发现对于“组织“”机构“或”公司“的用词也都是使用的复数。

 

美国移民局除了要核查这种作用是领导性的或关键性的,还将进一步确认是在整个组织或机构中发挥这样的作用,而不是仅限于其中一个部门。如果由了解申请受益人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重大作用的人撰写证明信,如信中包含详细证明性信息,展示出申请受益人在整个组织或机构中发挥了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就会对美国移民局官员做出好的判定十分有利。如果是公司内部出的证明信,级别至少是副总裁级别,对其他组织、机构、也应该至少与VP相等职位的人。

 

以上就是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十项证据之一的领导力的解析了。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判断自己是否满足这一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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