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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问答】EB-1A杰出人才十项证据之评审,看完这篇文章全知道!

发布时间:2019-07-04 17:05作者:小赢阅读:2695次

今天的内容比较简单,也比较易懂。今天讨论的证据条件呢在整个案子申请的过程中个人认为占的权重不高,也可以说这一项在移民局的要求中出了名的低。那么第四项细节,以下跟大家分享。


EB-1A杰出人才的条件

 

为同一或相关领域内其他人的工作担任评审

 

这一条件要求申请受益人对业内同行工作进行评审的经历,以证明申请受益人杰出的专业能力已经获得业内认可,达到了所在领域的顶层水平,可以去评审同行的工作。如果主张这一条件,呈请人不但需展示出受邀在同一或相关专业领域审评其他人工作,还要证明实际参与和完成了该评审工作,因为美国移民局对这一条件的审核正式将重点放在是否申请受益人真正已经完成对业内同行的工作进行评审。例如学术期刊的同业互查,不但要提供由期刊发出邀请评审他人论文的邀请信,同时还要提供已完成该论文评审工作的证明。另一个例子是对博士学位评审工作,不但要提供作为博士学位评审委员会成员且有权最终决定答辩人论文是否满足博士学位要求的证据,还要提供学校或系里的材料,证明申请受益人实际完成了相关评审工作,授予或拒绝了他人的博士学位。顺便说一下,博士以下学位评审不符合此条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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